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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

王延婷 金联创订阅号 2022-05-19

导 语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底1月2日发出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并同步发出针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管理细则即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金联创—王延婷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月2日发出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并同步发出针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管理细则即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气,沥青,发票名称前+石油制品,其他化工品如:芳烃,二甲苯,丙烯,MTBE等发票前面+有机化学原料或基础化学品。开票名称以及分类更加具体规范。


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进一步提到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以及纳税人需要提前申报消费税的数量,使得成品油开票系统更为严格。根据市场反馈,绝大多数正常厂家按照公告中的规定正常运作。部分炼厂反应,由于消费税申报比对较为严格,可能会使得炼厂变名销售难度加大,但对炼厂整体开票流程影响不大。


然而新公告对调和油环节影响较为明显。芳烃、MTBELCO、烷基化汽油等产品在开具发票是已明确标注为有机化学原料或基础化学品,发票应用领域进一步明确,而调油商大都没有生产装置,由化工品转换到成品油开票的难度增加。另外,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并对开票数量进行限制,调油商通过其他渠道变票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由此来看,随着调油商转票难度和成本的大增,进口混芳、LCO等调油料用于调和油的优势将减弱,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混芳、LCO的市场需求量,预计后期该类调油料进口量或将减少。


除了调油商之外,地方炼厂也会采购一部分调油辅料,且大都是带化工票,但变汽油票的现象非常少,对炼厂来说,消费税的平衡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短期内暂不会影响到该环节需求量。但考虑到大部分炼厂已经投产或计划新建重整装置,重整装置大量投产后,地方炼厂调油辅料供应基本满足,对于外购原料需求减少,进口混芳、LCO等市场份额将进一步萎缩。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31日起施行,目前市场仍处于观望状态,后期市场的具体变化,金联创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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